此網站嚴禁刊登廣告,若發現有商業行為之留言,一律刪除,敬請見諒。   本公司網站內之圖庫資料更新中,如有錯誤敬請諒解   偉鈦旅遊網站開張嚕~歡迎大家蒞臨指教

公司簡介

遊覽車出租

旅遊快訊

旅遊行程

近期出團表

報名方式

旅遊契約

訂房專區

學校戶外教學

留言板

討論區

> 今日訪客: 5 人
> 昨日訪客: 11 人
> 訪客總計: 66136 人
訂車專線
TEL:(07)788-3860
FAX:(07)788-3851
  
網站設計規劃維護
遠流資訊有限公司
(07)741-3722

國內(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國內(個人)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交通部觀光局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觀業字第○九一○○二六九四七號函發布

立契約書人    (本契約審閱期間一日,  年  月  日由甲方攜回審閱)

(旅客姓名)                                      (以下稱甲方)

(旅行社名稱)                                 (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同意就本旅遊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第 一 條:(國內旅遊之意義)
本契約所謂國內旅遊,指在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其他自由地區之我國疆域範圍內之旅遊。
第 二 條:(個別旅遊之定義及內容)
本契約所稱個別旅遊係指:甲方要求乙方代為安排國內交通工具、住宿、旅遊行程;或甲方參加乙方所包裝販賣之交
通工具、住宿、旅遊行程之個別旅遊產品。
第 三 條:(預定旅遊地及交通住宿內容)
本旅遊之交通、住宿、旅遊行程詳如附件。
前項記載得以所刊登之廣告、宣傳文件代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如載明僅供參考者,其記載無效。
第 四 條:(集合及出發時地)
甲方應於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準時集合出發。甲方未準時到達致無法出發時,亦未能中途加入旅遊
者,視為甲方解除契約,乙方得依第十一條之規定處理。
第 五 條:(旅遊費用及其涵蓋內容)
旅遊費用共:新台幣____________元,
甲方應依下列約定繳付:
一、 簽訂本契約時,甲方應繳付定金新台幣____________元。
二、 其餘款項於出發前三日時繳清。
甲方依前項繳納之旅遊費用,應包括本契約所列應由乙方安排之交通費用、旅館住宿費用、旅程遊覽費用。但如雙方
約定另含其他費用者,依其約定。
第 六 條:(怠於給付旅遊費用之效力)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怠於給付旅遊費用者,乙方得逕行解除契約,並沒收其已繳之訂金。如有其他損害,並得請
求賠償。
第 七 條:(旅客協力義務)
旅遊需甲方之行為始能完成,而甲方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為之。甲方逾期不為其行為者,乙
方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第 八 條:(強制投保保險)
乙方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
乙方如未依前項規定投保者,於發生旅遊意外事故或不能履約之情形時,乙方應以主管機關規定最低投保金額計算其
應理賠金額之三倍賠償甲方。
第 九 條:(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之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
由。怠於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其已為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
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
五、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甲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各款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第 十 條:(旅程內容之實現及例外)
乙方應依契約所定辦理住宿、交通、旅遊行程等,不得變更,但經甲方要求,乙方同意甲方之要求而變更者,不在此
限,惟其所增加之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除非有本契約第十二條或第十四條之情事,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乙方未依本契約所訂等級辦理餐宿、交
通等事宜時,甲方得請求乙方賠償差額二倍之違約金。
第 十一 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
五、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各款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第 十二 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損
害賠償責任。乙方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甲方。但雙方於知悉旅遊
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使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前項為解除契約之一部後,應為有利於旅遊之必要措置(但甲方不同意者,
得拒絕之),如因此支出必要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第 十三 條:(出發後旅客任意終止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中途退出旅遊活動或未能參加乙方所排定之旅遊項目時,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遊費用。但乙方
因甲方退出旅遊活動後,應可節省或無須支付之費用,應退還甲方。約一切權利義務。
第 十四 條:(旅遊途中行程、食宿、遊覽項目之變更)
甲方於參加乙方所安排之旅遊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住宿或遊覽項目
等履行時,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必要之協助。
第 十五 條:(責任歸屬及協辦)
旅遊期間,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搭乘飛機、輪船、火車、捷運、纜車、汽車等大眾運輸工具所受損害者,
應由各該提供服務之業者直接對甲方負責。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甲方處理。
第 十六 條:(其他協議事項)
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各項:
一、甲方
同意   不同意  乙方將其姓名提供給其他同團旅客。
二、前項協議事項,如有變更本契約其他條款之規定,除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其約定無效,但有利於甲方者,不在
       此限。

訂約人

甲 方 :
住   址:
身分證字號:
電話及傳真:
行 動  電 話:


乙 方 :
(公司名稱):
註 冊 編 號:
負    責   人:
住      址:
電話及傳真:
行 動 電 話:

乙方委託之旅行業副署:(本契約如係綜合或甲種旅行業自行組團而與旅客簽約者,下列各項免填)
公 司 名 稱:
註 冊 編 號:
負   責   人 :
住       址 :
電話及傳真 :
行 動 電 話:

簽約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如未記載以交付訂金日為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如未記載以甲方住所地為簽約地)

 

 

網站導覽旅遊服務相關聯結聯絡我們回首頁

偉鈦旅行社有限公司   WA TAI TRAVEL SERVICE CO.,LTD  EMail:yealuen.bus@msa.hinet.net 
TEL:(07)788-3860  FAX:(07)788-3851 
聯絡人:
張簡川煌  訂車洽詢專線:(07)788-3860 
公司地址:高縣大寮鄉大寮路373巷168號 
乙種旅行業註冊編號:1375  旅行業品保協會編號:高0375
偉鈦旅行社 版權所有 © 2007  WA TAI TRAVEL SERVICE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